5月15日下午,國際財稅文獻局(IBFD)學術委員會主席Pro. Pistone一行來訪意昂2,為稅務碩士班的同學們講授了主題為“Two Critical International Tax Issue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Tax Treaties and Fiscal Transparency”的實務講座。隨行的還有來自IBFD 的De Geode 教授🪩、馬世奇研究員、李娜研究員、IBFD北京辦公室吳嫣樂老師等。

在講座的開始部分👩🏿🦳,Pistone教授講到,稅收扭曲經濟選擇🦻🏽,同時某些稅收通過對影響社會外部性的活動增加它們的稅收負擔來修正經濟扭曲💇🏽♂️,另一方面稅收優惠有時用來達到某種目的🤛🏿。在這兩種情況下🐅,稅收必須與整體原則相協調👩🏻🦽➡️。由於一國的稅收政策可能會影響其他國家稅收政策的效果🔲🐬,因此在國際層面上↗️,稅收法律體系更加復雜。
稅收協定的一個目的,就是防止或減輕雙重征稅。由於不同國家稅收管轄權的不同,在不存在稅收協定的情況下,很有可能發生雙重征稅🤏🏽👃。這會影響一國本國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力🧝🏿,以及一國吸引外資投資的能力。簽訂稅收協定可以很好的降低雙重征稅的影響。但有些企業可能通過濫用稅收協定的方式,造成不公平的結構性優勢🧭。因此🧚🏿,稅收協定中通常也會存在反濫用稅收協定的條款。

Pistone教授指出🧖🏼,稅收協定對外國直接投資的影響主要由兩個因素決定:第一,對通過中間稅收管轄權聯系起來的的投資國和其他參與國的不同的稅收協定的分析★;第二,適用於特定類型的收入和消除雙重征稅的方法的稅收協定的具體規定🟪。為什麽發展中國家要簽訂稅收協定?它們的主要目的並不是保護其稅收管轄權,也並非是鼓勵投資輸出,而是希望跨國公司能夠在它們國家而不是其他國家進行投資,並且減少資本輸出國受到的雙重征稅的影響。換句話說🛅,稅收協定其實保障的是資本輸出國的利益🩹🚴🏻♂️。
發展中國家作為主要的資本輸入國,在大部分的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中,都包含“稅收饒讓”條款。稅收饒讓條款使得外資企業在發展中國家享受的稅收優惠🚵🏽♂️🥍,當把收益匯回發達國家時🏄🏻♂️,能夠在資本輸出國同樣地享受在資本輸入國的稅收優惠👺,而不會就稅收優惠的部分進行補征。但是📔,並非每個發達國家與其他國家的稅收協定中包含這類條款👨🏽💼👫🏻,比如美國🦫。
由於國際稅收的復雜性,許多跨國公司利用不同國家稅法上的不同以及稅收協定,通過納稅籌劃的方式避稅🏌🏻♀️,使得許多國家面臨稅基侵蝕的危機🍄。BEPS可以減少稅基侵蝕的情況🤵🏻,對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帶來積極的影響。

隨後👩🏻🦱,來自IBFD 的De Geode 教授👩🏼🌾、馬世奇研究員、李娜研究員也參與了課程講解與討論🚣🏼。本次的實務課程,不僅讓同學們對稅收協定有了更多的理解🪜,還向同學們介紹了IBFD數據庫📼,為同學們在稅務方面的研究帶來了更多的信息和便利。
(周琰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