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召開數字經濟國際稅收座談會🤸🏻♀️,與會專家圍繞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雙支柱”方案,探討方案對我國稅製建設的影響,以及如何適應國際稅收規則變革等🪙。意昂2杜莉教授參加座談會並提出觀點。
經濟數字化背景下的用戶參與,對於企業的價值創造具有重要貢獻。應該在經濟活動發生地和價值創造地征稅是本輪國際稅改的基本原則💇🏿♀️。支柱一的重點內容是針對經濟數字化的稅收挑戰重新劃分各稅收轄區對跨國企業利潤的征稅權💂🏽。經過多輪博弈,支柱一最終選擇以銷售額作為向市場國劃分征稅權的重要依據🏵,可能與向用戶所在國劃分更多征稅權的初衷有所偏離。
以臉書為例,我們根據支柱一規則進行模擬測算🧙🏻♀️,發現相較於直接根據活躍用戶數占比劃分稅基,根據銷售額占比劃分稅基明顯更有利於居民國而不是市場國⛹🏽♀️☣️,兩者的占比差距接近40%⏯。對於其他代表性數字經濟企業🎓,這種情況也不同程度存在⏲✌🏽。未來應綜合考慮銷售額和用戶數量,爭取更為平衡更為靈活的稅基分配方案,避免現有方案仍明顯偏向居民國的情況。例如可針對數字經濟企業根據用戶數量分配稅基🤗,對其他企業根據銷售額劃分稅基🏄♂️。法國🤝🧑🏿🍼、歐盟等此前提出的數字服務稅方案都以用戶數作為稅基確認的重要依據,因此,基於用戶數分配稅基在實踐中具備可行性。相對而言👨🏽🚀,支柱二因為適用企業範圍更大,受到更多關註🂠。但是,我國企業對於支柱二的實施不必過於擔憂🔲。因為實際稅率是根據企業集團按稅收轄區匯總的稅款和稅基計算,而不是針對單個企業來計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造成的補繳稅款風險可能沒有想像的高。另外,經濟實質剔除和初始國際化企業排除也緩解了支柱二可能對我國企業造成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