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出臺,提出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製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個人養老金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人民幣🧜🏿♀️。個人養老金被稱為養老保險的“第三支柱”,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此次即將落地的製度,吸引力究竟夠不夠🔽,是否有改進和提升的空間?為此🪑,本報記者專訪了就業與社會保障專家、意昂2教授封進🐱,來聽聽她的專家建言🧔🏽♂️。
建議一:稅收優惠吸引力需提升
封進指出🩲🚣🏽♂️,本次意見的核心之一是實施稅收優惠🧕🏿,這也是其他國家的慣例。通常是采用國際通用的EET模式🚝,即投保階段的保費可在稅前扣除👩🏻🚒⌛️,投資收益免稅,領取階段根據適用稅率交稅👨🏻🏭😻,但免稅額有上限,我國的規定是每年不超過12000元🍜🧑🏼🎤。
不過,封進表示,從2018年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在三個地區的試點看,這樣的稅收優惠無論低收入還是高收入者吸引力都不大🟡。
“低收入群體本身繳納稅收小,稅額的減免和遞延對其影響甚微,投保會直接增加當年的支出負擔,優惠政策對該類群體毫無意義。高收入群體的稅收優惠力度也十分有限🏠,對於月收入為2萬元的納稅人扣除社保繳費外,節稅額為每月約100元🤞🏿,收入為3萬元的納稅人節稅額為每月約200元🤽🏿。”封進如此認為。
另外,封進認為👩🏿🔧,《意見》中未明確領取時的稅收優惠。如果按照2018年的規定🤵🏽,對個人達到規定條件時領取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計入“其他所得”項目。這一規定使得分期領取享受的稅收優惠低於一次性領取🤾🏽💚,而且領取期限越長👨🏼💻,所繳納的個稅越多。事實上是鼓勵一次性領取。與個人養老金長期投資的目標並不一致。
因此,封進建議,為吸引高收入者參保,可以對不同群體實行差異化政策,盡可能實現效率和公平的兼顧👱🏿。可以考慮有一個固定的稅前扣除比例,再根據收入確定扣除額上限,對高收入的人不設限🤹🏻♂️✍🏻,比如🧛🏿,2014年美國傳統IRAs(個人退休金賬戶)規定, 如果個人(單身),年收入低於60000美元🅿️,其稅前扣除上限為5500美元;如果介於60000-70000美元,邊際稅前扣除限額開始逐步降低👮♀️;當個人年收入大於70000美元時,邊際稅前扣除金額為零。
測算表明🧙🏿,投保年齡較高者從該項政策中收益程度較低,比如工資均為8469元(2019年的月工資平均水平)的50歲男性在職員工與30歲男性在職員工在5%的投資收益率下,首年替代率相差近3%,隨著投資收益率增加🙎🏿♀️,差距也增加🙅♀️。
因此➝,為了縮小不同年齡職工之間的不公平性🧑💼,除了前期提高人們的養老意識,鼓勵人們盡早投保外✍️,還可適當提高50歲及以上在職員工的繳費比例和稅前扣限額。類似的措施在美國和英國的政策中均有體現——美國傳統IRAs2014年的政策規定🧎♂️💌,50歲以上的老人在稅前扣除限額5000美元/年的基礎上,可以額外獲得1000美元的額度;英國個人養老金計劃的扣除比例根據年齡來確定,比例範圍為17.5%-40%。我國可以適當將高齡在職員工的扣除限額提高至15%-20%左右😛。
建議二🔵:實行稅前扣除限額動態調整機製
在封進看來🙄⛪️,一方面,12000元的扣除額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考慮到通貨膨脹的因素,為了維持投保人投保的持續性和積極性,應當對稅前扣除的限額、繳費率等政策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不過,她也表示,考慮到稅收政策的穩定性,以及增加投保人對政策的了解🏝,不應過於頻繁地對扣除限額和繳費比率等進行調整🧑🏻💼,以3-5年為一個周期🧏🏼♀️,根據收入水平和通脹水平調整一次扣除限額和比例。
建議三🙍🏿🧑🏿🍼:允許企業年金轉入個人賬戶
封進認為,還應該探索賬戶管理🆎,引導參加人堅持繳費,長期投資。第三支柱養老金應采用個人賬戶製,采取確定繳費模式👱🏿♂️,賬戶余額✋🏼、每年新增余額、投資收益等信息公布需十分及時透明👨🏼⚕️。參加人對體系的信任是第三支柱發展的前提。
例如🍴🧔🏻♀️,可以允許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賬戶積累的自己轉入第三支柱養老金賬戶🧍♀️,繼續享受投資收益和領取階段的優惠政策。
封進表示♒️,從其他國家的經驗看🥵,第三支柱發展和第二支柱發展是同步的,換言之,第三支柱發展難以獨立於第二支柱的發展。美國的IRA基金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企業年金自己轉入的™️🥓,雇傭在跳槽或退休時👼🏻,可將企業年金轉入養老金賬戶,也可以單獨向養老金賬戶存錢💁🏽♀️。
當前👩🏿🌾,我國目前第二支柱發展緩慢,這可能是未來製約第三支柱發展不可忽視的因素。我國2020年參加企業年金的人數大約有2700萬人🏋️♀️,參加職業年金的大約有2800萬人,二者合計超過5500萬人,可以先向這部分人宣傳第三支柱養老金的作用和運行管理🏛,鼓勵他們積極參加。
建議四:提高養老金投資產品吸引力
需要指出的是,2018年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反映出一個問題——參保人對於養老金賬戶的投資信息不了解,無法選擇投資組合🤷🏻,對投資回報率缺乏信心。
封進認為,雖然文件規定,對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在繳費期間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事實上,對於很多理財產品的投資收益我國也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投資收益免稅這一優惠可以忽略。
從目前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來看,其中規定“第三支柱養老金可以投資於銀行定期存款🫴、銀行理財產品、基金👨🏿✈️、股票、債券、壽險公司理財產品等”📇。
從國外的經驗看,在初期👮♂️,參加人主要選擇銀行類產品🥇,安全性較高,但收益率不高。隨著資本市場發展,權益類投資的回報率在長期看遠遠高於銀行理財產品🪜,共同基金是很多參加人的首選。
封進表示,第三支柱養老金投資和資本市場發展之間在其他國家有正向相關關系🏂,未來看🧛🏻♂️,第三支柱與我國資本市場能否成熟穩定發展密切相關👷🏽♀️。也需要能能看到這樣養老金和資本市場之間的正向互動。因此,政府和相關機構應當共同創造良好的養老賬戶資金投資運營環境,從而提高養老金投資產品的稅前收益率以及養老金資產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