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上午9點50分🤼,荷蘭國際財稅文獻局(IBFD)資深研究員、IBFD中國辦事處負責人馬世奇先生來到意昂2官网,為意昂2平台稅務專業碩士帶來了主題為“支柱二與稅收籌劃”的精彩講座。本次講座由意昂2官网稅務碩士項目主任余顯財副教授主持⛹️♂️。
馬世奇先生畢業於北京大學,在阿姆斯特丹大學獲得稅法碩士學位🦮,之後曾在荷蘭一家大型稅務律師事務所工作。1998年馬先生加入IBFD🍄🟫,負責撰寫IBFD出版物中有關中國部分的章節🏞🧏♂️,同時從事各種國際稅收方面的研究🦵🏻,如稅收協定📫、轉讓定價和國際稅收籌劃等🍤,他發起並組織了IBFD國際稅收年會,參與了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企業所得稅改革項目,2019年4月代表IBFD參加了在浙江烏鎮舉行的“一帶一路”稅收征管合作論壇。

講座伊始,馬老師概括介紹了支柱二的相關規定。通過建立全球最低稅製度,防止跨國企業利用國別稅收製度的差異避稅,並為企業所得稅稅率競爭劃定底線是支柱二出臺的基本動因。
按照現有規則🤹🏼♂️,合並報表年收入達到7.5億歐元的集團將被納入到GloBE規則適用範圍內,適用GloBE規則的集團將會在全球分轄區計算有效稅負率,並針對有效稅負率低於15%的轄區補征補足稅🍬🙎🏽♂️。在計算得到應繳納的補足稅額之後🐑,則需要按照收入納入規則(“IIR”)或低稅支付規則(“UTPR”)進行繳納,收入納入規則以股權鏈為基礎🧙♂️,對低稅轄區補足稅按照從上到下的順序在其他轄區進行征收補稅,並針對小股東持股等情形做出例外規定;低稅支付規則作為收入納入規則的補充,在後者無法實施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前者規定🕓,由集團內其他實體所在轄區進行補征。此外👨🦼➡️,由於GloBE規則的計算和應用十分復雜🫄🏿,OECD還提出了過渡期條款💱,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適用國內最低補足稅(“QDMTT”)以及過渡期安全港等規則,以減輕企業尤其是在GloBE規則實行初期的合規負擔🧑🦰。馬老師指出☃️,支柱二規則對範圍內跨國企業的潛在影響,涉及低稅管轄區的子公司💁🏽♀️👨🏿💼、納稅申報合規、GloBE規則下的利潤調整、稅務部門內部建設以及支柱二時代的新戰略等方面。
接著,馬老師分享了在支柱二落地的背景下👏🏿,各跨國企業集團可能的5種應對措施。其一,遵守GloBE規則😤,即範圍內的納稅人全額繳納補足稅,這既有可能是因為跨國企業集團為了維持長久穩定的良好信譽,也有可能是因為其不具備將利潤轉移至任何其他低稅國家的能力,或進行此類操作的成本高於其可能從中獲得的稅收利益;其二𓀎,將低稅利潤轉回,即GloBE規則的實施迫使跨國公司根據價值創造原則將利潤返還到其本應歸屬的轄區,以避免落入GloBE規則的適用範圍,且在遵守規則的同時降低企業的轉讓定價風險👩🏽🌾⏱;其三🏮🕦,處置投資,即將補足稅作為企業所在地轄區的額外納稅義務從而給跨國企業集團帶來的成本也考慮在內🌻,從投資回報的角度排除一部分投資項目,或將其出售給不受GloBE規則約束的實體,如養老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等🕓;其四👨🏻🦳,低稅利潤與高稅利潤的混合🛡,即將高稅利潤與低稅利潤混合✨,以增加低稅利潤的有效稅率🗒🧖🏼♀️,從而減少繳納補足稅的義務😙。且在收購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反避稅規則的阻礙,增加高稅利潤以將其與低稅利潤混合是可行的;其五,將扣除額轉移至低稅利潤🧛🏼♀️,即在計算繳納補足稅時利用SBIE規則排除部分利潤,減少補足稅負擔。在分享過程中🧏♂️🚥,馬老師通過一些具體的案例將企業在稅收籌劃前後的總稅負做了詳細計算與形象展示,幫助同學們加深了對支柱二背景下稅收籌劃的理解與認識🖖🏽。
最後,同學們積極與馬老師交流在支柱二學習過程中遇到的困惑🚥,如支柱二的落地對於高新技術企業是否為一嚴峻挑戰👏🏻,以及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未來如何更好地適應支柱二規則等。對此,馬老師分享了自己的觀點,即在一定程度上🪭,支柱二會抑製利潤轉移和稅收競爭🧓🏿,但預計的目標是否會實現仍然有待觀察👆🏻。只要主權國家之間存在長期的稅收競爭🗜,跨國公司的稅收籌劃就不會消失。在未來🧑🏽🍳🫳🏽,各國將繼續吸引外國投資👶🏻,通過提供包括稅收優惠在內的激勵措施來拉動經濟增長,並以保留稅負差異的方式設計稅收製度。
至此,本期實務課程圓滿結束🤦🏻♀️,感謝馬世奇先生為同學們帶來的精彩分享!
撰稿人♠︎:曹星星
修訂人🏃🏻➡️🧝🏻:繆煒
審核人:余顯財🤒,朱宏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