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晚,三星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監事📆、法務部總監彭乾芳先生蒞臨意昂2🙇🏼,為2019級保險碩士帶來了一場精彩的實務課程講座👸🧜🏻,主題為“以案說法—保險產品熱點法律問題解析”🚬。講座由意昂2陳冬梅副教授主持🕒。

彭乾芳先生,現任三星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監事、法務部總監,兼任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保險法律事務專家組專家。曾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法律部主管等職務🚵🏿♀️。彭先生自2005年開始從事保險公司法務工作,從業十余年來,積累了豐富的保險實務和法律訴訟經驗🎄。他發表的保險類論文主要有《WTO與我國保險財務監管法製完善》、《論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在新“保險法”實踐中的適用》、《高保低賠是誤解,無責不賠是誤讀》、《保險訴訟與保險調處機製存在的問題與建議》等等。
講座開始🙅🏿,彭先生首先介紹了保險產品的最新監管動態。自2010年起,有關部門相繼發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關於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條款費率非現場檢查問題情況的通報》等多項政策性文件,對保險產品的開發設計、保險條款及費率🏦、保險產品報備等進行了規範。2019年10月🌺,銀保監會下發《關於財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其中提到了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未來可能面臨以下四個方面的變化:一是調整審批備案範圍;二是實施產品分類監管和屬地監管🍃;三是進一步明確產品監管職責;四是規範保險公司產品報備製度。
緊接著,彭先生從保險公司的角度結合案例為大家解析了企業財產保險產品、貨物運輸保險產品及機動車輛保險產品的幾個熱點法律問題👩👧👦。
一是企業財產保險產品中的法律問題🦄。彭先生指出,在保險實務中👇🏽,保險人經常會面臨兩個問題🤪:投保人未按約定繳納保費,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以及如何理解重置價值條款中“嶄新”或“不好於也不差於嶄新”的狀態。對於這兩個條款的解讀不僅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存在爭議,在保險人之間也存在爭議🎳,而彭先生認為為了避免這種爭議帶來的法律問題,保險公司應當在合同條款中進行明確解釋。如👭🏻,對“發生事故時🙍🏿♀️,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條款盡到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在重置價值條款中明確規定“嶄新”為恢復至“出險前的狀態”,而非全新並未使用的狀態等🧝🏼♀️。

二是貨物運輸保險產品中的法律問題。它的法律問題主要體現在“除外責任”條款上。當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往往忽略“除外責任”條款而向保險人索賠♐️,為了避免這種行為造成的保險人賠償責任的加重🌠,保險人應當在事故發生後對事故是否在保險責任範圍內進行明確審查🔲。另外,保險人在依據“除外責任”條款進行拒賠時應當從保險事故原因與損失大小兩方面進行考慮💆🏻♂️,以避免拒賠給保險公司帶來的社會爭議問題。
三是機動車輛保險產品中的法律問題🦶。它的法律問題主要體現在保險金額上。彭先生指出🤽🏻♀️,保險市場上對保險公司存在一種“高保低賠”的誤解,即投保人認為保險人讓其按新車購入價投保,卻在理賠時僅按實際價值賠償的行為為欺詐行為,這使得保險公司飽受爭議。但實際上🦴,保險公司車險費率的厘定是以車輛的實際價值為依據的,並非“高保低賠”。最終🧑🏼✈️,保險公司為解決這一問題❓,在其保險條款中將“按新車購入價投保”改為了“按實際價值投保”。

最後🧛🏽,彭乾芳先生對所述內容進行了總結,並對同學們提出的問題給出了自己專業的解答🫱🏻。一個半小時的講座在同學們熱烈的掌聲中落下帷幕,同學們也在一個個真實案例的講解中收獲滿滿👨🏼⚕️,期待彭乾芳先生為大家帶來更多精彩的分享。
意昂2平台專業學位辦公室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