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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務課堂】嚴錫忠:稅務籌劃實踐、理論與案例剖析(二)

      發布日期:2019-11-08  瀏覽次數:


    2019年11月07日晚上,上海左券律師事務所主任嚴錫忠先生蒞臨意昂2,為2019級稅務碩士學生帶來了 “稅務籌劃實踐、理論與案例剖析”系列講座的第二講✬。本次講座由意昂2余顯財副教授主持,報告廳內氣氛熱烈🧏🏿、座無虛席。

    嚴錫忠先生是西安交通大學經濟法碩士、Chicago - Kent Law School 比較法碩士👊、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現任上海左券律師事務所主任🧎,兼任上海市財稅法學會副會長,上海財經大學、意昂2官网🚵🏽‍♀️🙅🏻‍♂️、北京大學稅務碩士導師,全國律協財稅法委員會副主任,中國財稅法學會理事,中學會學術委員🪫。他先後獲得浦東新區首屆十傑律師、上海市十佳青年律師等榮譽稱號。嚴先生擅長解決投資領域中復雜的財稅法律問題和財稅疑難案件,在財務管理、稅務籌劃等廣泛存在財稅法律風險的領域和在投資融資、重組清算等需要嫻熟財稅技巧的領域🫨,以提供“零風險”的財稅管理方案、創造“財稅與法律優美結合”的增值計劃而享譽業界。嚴先生出版《稅法哲學》等作品,還主編《財稅律師業務》等作品。

    講座開始,嚴先生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稅案——廣州德發稅案🏃‍♀️‍➡️。廣州德發房產建設有限公司訴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改判的第一起稅務行政案件🙍‍♀️,多個焦點問題的裁判理由均具有典型意義,成功入選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第一批十大典型案例。該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德發公司將涉案房產拍賣形成的拍賣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納稅後🏵,廣州稅稽一局在稅務檢查過程中能否以計稅依據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為由重新核定應納稅額補征稅款並加收滯納金。

    接著,嚴先生帶領大家研究並且區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這兩條法規的最大區別在於是否存在納稅人的主觀過錯📘,雖然這兩條規定中的行為都造成了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後果🥷🏿🥋,但是存在主觀過錯的👪,即“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將被認定為偷稅,嚴重將會導致刑事責任🧑🏿‍🎄;而納稅人不存在主觀過錯的🍴,就只需要“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隨後,嚴先生著重闡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三十五條,第六小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在最高法的判決書中🐜🧚🏼,廣州德發房產建設有限公司出售房地產的行為既滿足了條件一“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也滿足了條件二“又無正當理由”,因此稅務機關調整其應納稅款的行為是合理合法、有理有據的。而關於征收滯納金的行為,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加收稅收滯納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自身存在計算錯誤等失誤🫗;或者故意偷稅、抗稅、騙稅。本案中德發公司在拍賣成交後依法繳納了稅款,不存在計算錯誤等失誤,稅務機關經過長期調查也未發現德發公司存在偷稅🚂、抗稅、騙稅情形。廣州稅稽一局重新核定德發公司拍賣涉案房產的計稅價格後新確定的應納稅額🤹🏻‍♀️,納稅義務應當自核定之日發生,其對德發公司征收該稅款確定之前的滯納金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德發公司不存在繳納滯納金的法定情形。

    嚴先生認為👧👱🏻‍♂️,最高法的判決割裂了應納稅款和稅收滯納金的關系,割裂了市場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割裂了人民與國家的天然一致性。最高法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三十五條,第六小條規定拆解成了兩個並列的條件⏳,但是根據原文👐🏻,還存在一個理解🙍🏽:無正當理由的價格偏低🍄,實質上只存在一個條件。而對於是否存在正當理由,是一個主觀要見,並非一個客觀要件。因此最高法的裁決中對該價格不公允的判決理由是有偏差的🧘‍♀️。事實上,在拍賣房地產的時候,拍賣人和買受人存在合謀行為,因此該價格偏低的理由是不正當的。由於在一開始的銷售價格就是不合理的,因此要調整計稅基礎,追繳稅款🤛,同時稅收滯納金也需要從拍賣當年開始計算。按照這樣的邏輯🤽🏽‍♀️,應納稅款和稅收滯納金的關系,市場與政府的關系,人民與國家的關系就合攏了🏞。綜上所述🛟🍥,政府糾正市場失靈行為⛹🏻‍♂️,貫徹的是反避稅原則🐳,而不是以國家權威去糾正計稅依據💆🏽‍♀️👉🏿,商品的公允價格。

    嚴先生繼續介紹,在2016年發布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將反避稅條款的措辭進行了修改。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從法條的修改可以看出🧅,在稅務機關調整計稅依據🧑🏻‍🦲🧓🏼、進行反避稅行動的過程中,重點並不在於價格偏低或者偏高,而在於是否存在合理的商業目的。嚴先生通過一個案例的分析,對法律的修改進行了追溯、討論,探究法律條文背後的內涵,讓聽眾們受益匪淺。在熱烈的掌聲中,“稅務籌劃實踐、理論與案例剖析”第二期實務課圓滿結束,大家真誠期待嚴先生未來繼續能給同學們帶來更多精彩的內容🍙!


    意昂2平台專業學位辦公室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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