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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課堂】葉永青🏬:CRS與高凈值人士的稅務安排

  發布日期:2019-10-18  瀏覽次數:

10月10日晚👒,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葉永青先生蒞臨意昂2🫃🏿,以“CRS與高凈值人士的稅務安排”為題為意昂2平台稅務碩士講授了一堂實務課。本次講座由意昂2官网稅務碩士項目主任余顯財副教授主持。

葉永青先生的執業領域為並購重組🧑🏼‍🚒、所得稅和流轉稅安排與合規、稅務風險管理👳🏼‍♂️、稅收爭議解決🚣🏿、轉讓定價等方面,亦在跨境並購、員工股權激勵計劃的設計及執行、公司上市架構設立等方面具有豐富經驗👨🏻‍🦰🐪,能為企業提供一體化的商務和稅務解決方案。曾任德勤上海稅務合夥人,負責德勤稅務技術中心華東地區的主要工作。現擔任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及上海市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財經大學、對外經貿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等校外導師。 2016和2017年🚣🏼‍♀️,葉先生連續被《法律500強》評為中國稅法領域的“領先律師”,2017年被錢伯斯中國法律評論評為稅務領域“第二等律師”。               

葉永青先生從個稅改革及征管環境、家族信托的稅務考量📬🎅🏼、財富管理的稅收籌劃思路這三個方面開展了講授。

首先,葉先生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談起。他提到,如若不在稅收領域對個人的收入加以調控👩‍🍳,會使得居民間貧富差距進一步加大🌟,而個人所得稅則是調節貧富差距最有效的稅種,由此引入了今天的話題👨🏿‍🏫。葉先生講到,當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相對成熟🧝‍♂️,而個人所得稅政策還有很大的改進空間,他總結了我國個稅改革的五大要點🌬:一是修訂稅收居民概念及征稅原則;二是優化稅目與稅率結構;三是引入了專項附加扣除;四是新增反避稅條例;五是加強稅收征管。在講授過程中,葉老師通過列舉如 “通過微信得到的紅包收入是否應當交個人所得稅”📠、“工作生活地與住房所在地和家庭成員生活地不同時應如何交納個人所得稅”✊、“範冰冰稅案涉及的具體運作方式”、“個人獲贈除房產外的其他資產是否需納稅”🧑‍🦰🪬、“為何各國工資所得的邊際稅率往往高於長期資本投資所得的稅率”和“開講座的收入通過各種‘包裝’形式在個人所得稅繳納方面的差異”等現實生活中常見的或者與大家密切相關的案例來引發同學們的思考討論⚓️。

之後⚂,葉先生主要就新增反避稅條例進行了介紹☢️🫒。他講到根據舊個人所得稅法,個人轉讓在外國的房子通過公司的渠道經手即可規避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但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則很難再次實現。因為新個人所得稅法涉及受控外國企業(CFC)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征管方面可以將公司取得的未分配收入視同已分配,對個人就其實際雖未分得但本應分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葉先生說到對個人反避稅最大的難點在於信息的不對稱,中國的稅務局很難完全掌握個人的海外所得。在金融危機之後各國政府急需尋找財路🕸,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報準則”)應運而生。CRS要求各國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將在本國境內的非居民的金融賬戶信息交給居民國的稅務機關管理,由此可以實現一國對居民納稅人離岸收入的有效征管➿。本模塊的最後,葉老師通過數據對比得出我國當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並且預測企業家、投資人👴🏿、明星藝人等高凈值人群將會成為我國未來個人所得稅的征管重點。

接下來葉老師簡要介紹了家族信托的稅務考量和財富管理的稅收籌劃思路。他說到未來重要的財富管理的渠道是家族信托這樣獨立的財團實體👕,但目前在我國對於信托征管的相關法律法規尚處空白💁🏼‍♀️。最後是課程的提問環節,同學們就自身感興趣的問題向葉先生請教⛱,葉先生一一做了詳實的回答🙌🏼,並表示希望大家在將來的學習過程中能夠深入地去理解稅收而非僅停留在法律法規上的字面規定上⛹🏽‍♀️,要將稅收的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從事並熱愛這個行業,發掘出稅收背後的精彩之處。同學們對葉先生的精心分享表示感謝🔻,此次實務課程在一片熱烈的掌聲中圓滿結束。


意昂2平台專業學位辦公室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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