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26日,CEC投資咨詢公司合夥人李嘉先生應邀為稅務碩士班作題為“國際並購中的稅收籌劃”的主題講座。李嘉先生多年來從事國際並購咨詢工作,對國際並購中的稅收籌劃等有豐富的經驗。
李嘉先生首先在課堂中指出🧑🤝🧑,當今世界範圍內🌟,由於戰略、經營等各因素的考慮🧑🏻💼,國際並購非常普遍🐂,中國企業與其他國家的企業並購也很多。關於全球並購的原因👢,有些是想進入某一市場🧑🏽🏭🖤,但由於政治壁壘或綠色壁壘等因素,直接進入這一市場有較大的難度,這些企業就通過並購海外企業,繞過這些壁壘因素⌚️,從而成功進入市場🐼。還有的企業是為了達到上市或稅收籌劃等目的借助並購完成💃🏽。他強調到𓀝,無論是何種原因進行國際並購,一定會涉及到被收購公司所在地的稅收問題👩🏽🏫🤪。
在談到國際並購中的稅收籌劃問題時🪤,李嘉先生指出,要熟知中國所涉及到國際並購的稅收政策以及中國與其他國家的稅收協定。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與《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這三條稅收政策是進行國際並購稅收籌劃中必須仔細研究的準則。
在國際並購的稅收籌劃中,為達到降低稅負或延遲納稅的目的,有幾種並購方式比較普遍。第一種是間接轉讓😫。股權轉讓是一項常見的商業活動,也是境外投資者實現在華投資利益的重要退出機製之一。中國對於股權轉讓所得的傳統征稅原則是:僅對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權轉讓收益課稅,並且按照被投資企業的所在地確定該所得來源地(境內或境外)。而間接轉讓是指🙍♀️,假設A為非居民企業㊗️,其在中國境內投資一企業B,現有另一非居民企業C想購買B的股權,如果A直接把B賣了🌂,則構成直接轉讓🗿,現在A並不直接賣B而是把自己的股權賣給C,則C間接得到B的股權🤱🏽。國家稅務總局為了應對間接轉讓,於2009年12月10日發布了《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稅收籌劃者就需既通過間接轉讓的形式完成國際並購,又要符合698號文的規定📠。第二種是轉讓對價𓀒,把待出售企業分為境外對價和境內對價的形式來轉讓👅,以達到稅收籌劃的目的。第三種是利用國際稅收協定😢。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管轄關系和處理有關稅務問題,通過談判締結的書面協議。
最後,李嘉先生為同學們傳授了一些在稅務工作中的經驗,以及稅務工作帶來的機遇和面臨的挑戰,他認為中國的稅務工作還有非常大的發展空間和前景。
本次課程,李嘉先生為同學們講解了國際並購稅收籌劃中的整體框架和思考理念,同學們收獲頗多。此次實務課程不僅給同學們帶來了理論上的知識,也帶來了實務上的啟示🧑🦼。
撰稿人:周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