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財稅體製改革⏫,因應中國經濟轉型發展需要已成當務之急。在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發展低碳經濟的背景下,有必要重新詮釋資源稅改革的意義和內涵🤳🏽,並予以適時推進。
隨著全球經濟形勢的日趨走好,在不久的將來各國必將重估應對氣候變化的必要性,集聚更大的決心和勇氣來實現真正的國際合作,扭轉自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以來的悲觀局面👩🏽🎓。作為全球減排大國🥱,中國在中長期將面臨逐年遞增的節能減排壓力🐺,這既體現於未來10年裏的減排目標(40%-45%)🤯,更體現於10年後可預見的更為苛刻的國際減排責任🫶,以及國際競爭的壓力👩🏿。屆時,中國能否實現經濟轉型在很大意義上將取決於是否能夠承受來自節能減排的巨大成本。由此🤴🏻,通過稅製改革等措施,預先逐步釋放節能減排的成本壓力👨🏼🏫,顯然可以起到未雨綢繆的作用。
在低碳發展的道路上🧑🦲,目前最大的瓶頸仍在於其相關產業市場化程度的不足,在此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成本因素🩲,大部分低碳技術和產品還處於研發或者試用階段🌺,無法滿足產業化生產和大規模應用的要求,致使其市場價格相對高於傳統技術和產品,二是壟斷因素,傳統資源部門大都掌控於大型國企手中🛀🏼,長期以來形成了強大的壟斷優勢和力量,面對相對劣勢的消費者👨🏼🔧,資源開發和利用過程中的外部性問題不僅沒有得到解決🥗,反而進一步強化👩。在壟斷力量的支撐下,由消費者實際承擔的外部社會成本源源不斷地轉化為內部的超額收益🧑🦱,從而形成了相對於低碳產業部門的先發絕對優勢🙍。這一點🪠,無論是在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還是在作為發達國家的美國🎾🥷🏼,都在其低碳發展過程中有著明顯體現。
就此而言,資源稅改革不僅應服務於經濟轉型的普遍需要,更應著眼於當前低碳部門的發展困境,著力克服其發展的成本和壟斷兩大瓶頸👺,助力低碳發展🤾♀️。
首先🙇🏼,資源稅改革措施應與資源價格的市場化目標相一致🏟。
在資源稅改革過程中,目前比較一致的意見是提高其價格的市場決定權🧑🦯,這是毋庸置疑的🙌🏽。從短期來看👳🏼♂️,資源價格的直接反映很可能是提價,但從長期來看,提高資源價格的靈活性是服從於修正資源配置的扭曲狀態,尤其是還原由消費者所承擔的那部分外部社會成本,也就是資源稀缺和環境汙染的成本。有觀點認為這樣的改革會影響民生,實則不然,有效的稅製改革一旦還原了資源的社會成本👳♂️,極大地減少資源浪費和環境汙染,必將有利於減輕全社會的醫療衛生負擔,提高大眾的生活品質👨🏼🦱👵,就此而言𓀎,資源價格的市場化遠比當前的壟斷格局來得有利。同時這也有利於打造低碳產業公平的競爭環境。
其次🙋🏽♀️,資源稅改革措施應與節能減排的政策目標相吻合👩👩👧🥱。
當前資源稅改革的背景已大大不同於2006年初次提出改革藍圖時的情況,這值得稅製部門的重視。如果說還原社會成本這一目標自始至終都沒有變化的話🤽🏽♂️,那麽,社會成本的含義已經出現變化🥟。在全球應對氣候變化的大潮流中👂🏼,原先並未受到稅製部門註意的碳排放已成為當前各國首當其沖的“準汙染物”,相比於在氣候變暖上可能遭受的重大損失,資源部門的傳統汙染在全球意義上已經顯得微不足道🧏🏻。因而👈🏿,資源稅改革所需還原的外部社會成本,在新的形勢下,其內涵已不同於傳統汙染物,其改革目標應瞄準未來資源使用的最大挑戰:碳減排🧑✈️。截至目前為止,碳是中國在國家意義上對國際社會進行比例性總量控製承諾的唯一一種資源利用相關的“準汙染物”,資源稅改革顯然應對實現這一承諾有所幫助,從中也可以看出資源稅改革所面臨的國際和國內壓力☃️💪🏻。
最後🐧,資源稅改革應區別針對“碳相關”和“碳不相關”兩類汙染物,分別製定不同的市場化調整措施,同時配套低碳發展的其他相關政策🚣🏼,比如可再生能源法等,解決當前在節能減排領域面臨的主要矛盾,也就是讓成本朝著有利於低碳的方向發展。當然👨🏻🦯➡️,這並不等於需要在近期直接推出碳稅政策,目前可以結合資源稅改革的市場化要義🧑🏽🏫,首先解決碳減排的市場交易,將碳指標投入到國內和國際市場進行公開交易🕜。如此,有利於我們首先解決高碳行業的高效減排問題,減少資源稅改革對全社會、各行業的大範圍直接沖擊💂♂️。在長期📚,隨著市場條件的成熟和國際壓力的進一步增大,執行碳稅也未嘗不可。
總而言之,資源稅改革措施應朝著有利於克服成本和壟斷兩大低碳發展障礙的方向發展,最終形成較為合理的資源能源利用結構,最大程度上提高“碳”的邊際生產力,真正助力於中國和世界的低碳發展🍅。